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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厂不能触碰的禁忌

文章出处:北京印刷厂 发表时间:2019-08-23

任何行业都有不能触碰的禁忌,作为印刷行业也不例外。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32条第3款明确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该条例第65条第(3)项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壹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壹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通过上面这项条例我们不难知道印刷行业很容易侵犯别人的版权,所以印刷厂在接到任务后需要先明确是否侵犯版权,如果没有版权就算对方给诱人的价钱也不要去接这样的活,一旦被发现免不了打官司,然后就是巨额的赔偿,确实是得不偿失。

另外一个禁忌就是印刷厂禁止明火,所以作为印刷厂的一名员工,请不要在印刷厂内递烟,场内都是高精度仪器,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但印刷厂要防止火灾不仅仅是不能递烟。

印刷车间印刷车间使用的纸张以及塑料和油墨都比较多,有的还会用到易燃的物品,有的还需要加热,因此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是印刷企业的防火重点部位。

(1)冬季凹印车间要设法提高室温,但不可用明火取暖。

(2)车间内要加强通风,及时排出油墨中挥发出来的可燃性液体蒸气。

装订车间也是一个重要的防火区,车间纸张必须堆放整齐并留有通道。裁切时纸脚要定时清理送到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得堆放在机器和电动机上。使用的明火炉子,周围要有围栏,不得靠近可燃物,炉子上不得烘烤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以上就是两个主要的北京印刷厂不能触碰的禁忌,还有很多禁忌在这里就不多介绍了,希望对印刷业的人士起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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